一、政策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等相关规定:
(一)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用于慈善活动、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(二)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,向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,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,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扣除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%。
(三)其他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,从其规定。
(四)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二、申报步骤
捐赠人可以远程办税端电子化办理,电子化办理具体步骤如下:
(一)企业捐赠抵扣申报
https://mv.lingxi360.com/m/xr8e15?utm_bccid=LXEO49Uf
(二)个人捐赠抵扣申报
https://mv.lingxi360.com/m/v5895r?utm_bccid=LXEvoyPr